遺囑:遺留物質、精神的愛的囑咐。 遺囑內容 法律規範 意願表達 人 16 歲以上。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書寫才合法生效。 人人可寫 寫法 合法方式 1. 自書遺囑 2. 公證遺囑 3. 密封遺囑 4. 代筆遺著 5. 口授遺囑 照規定書寫、寫錯換新重寫 可隨心塗改 項目 1. 財產處理 2. 文物留贈 3. 指定監護 4. 遺願執行 5. 身心療護 1. 財產物件 2. 最後捨獻 3. 摯愛告別 4. 醫生回顧 5. 親密心語 6. 了願無憾 7. 年度檢修 合法格式 一、 自書遺囑 民法 1190 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 自書全文,記名年月日,並親自簽名 ,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及字數,另行簽名」 【優點】十分方便,適合瘖啞人使用 【缺點】存疑惑容易偽造 由於方便寫立一...